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4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4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家庭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460號原告局 荊蘭 被告 劉韋欣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易字第2018號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拔群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藍儒鈞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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