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0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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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0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01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96年度聲減字第2340號),已經判決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6所載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減為參月又拾伍日,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載之罪(均已減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決確定在案,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相符,爰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1至5之罪(均已減刑)定應執行刑。
二、按犯罪在96年4月24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20年。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或金額2分之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共同攜帶凶器竊盜罪,經本院以96年易字第44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故聲請人聲請就附表編號6之案件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至5之罪(均已減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劉瓊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書記官劉美娟附表:受刑人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宣告刑│(已減刑)有期徒刑4月│(已減刑)有期徒刑2月又15│(已減刑)有期徒刑4月│(已減刑)有期徒刑2月又15│(已減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7月││││日││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款│││項│項│項│項│││├───────┼─────────────┼─────────────┼─────────────┼─────────────┼─────────────┼─────────────┤│犯罪日期│95年11月20日│95年11月20日│96年01月31日│96年01月31日│96年03月14日│95年11月19日至同年月21日│││││││││├───┬───┼─────────────┼─────────────┼─────────────┼─────────────┼─────────────┼─────────────┤│偵查│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404號│96年度毒偵字第404號│96年度毒偵字第341號│96年度毒偵字第341號│96年度偵字第2916號│95年度偵字第9002號│├───┼───┼─────────────┼─────────────┼─────────────┼─────────────┼─────────────┼─────────────┤│最後│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6年度訴字第363號│96年度訴字第363號│96年度訴字第297號│96年度訴字第297號│96年度嘉簡字第783號│96年度易字第44號││├───┼─────────────┼─────────────┼─────────────┼─────────────┼─────────────┼─────────────┤││判決│96年04月30日│96年04月30日│96年04月30日│96年04月30日│96年05月16日│96年06月13日│││日期│││││││├───┼───┼─────────────┼─────────────┼─────────────┼─────────────┼─────────────┼─────────────┤│確定│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6年度訴字第363號│96年度訴字第363號│96年度訴字第297號│96年度訴字第297號│96年度嘉簡字第783號│96年度易字第44號││├───┼─────────────┼─────────────┼─────────────┼─────────────┼─────────────┼─────────────┤││確定│96年05月30日│96年05月30日│96年05月30日│96年05月30日│96年06月25日│96年07月05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有期徒刑3月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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