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33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33400號債權人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1.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請以匯票繳納抬頭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2.請補支付命令繕本三份。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
民事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
書記官蔡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