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7年上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字第20號上訴人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吳美津 律師被上訴人乙○○
丙○○共同法定代理人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 律師
張照堂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7月31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林慶煙法官許仕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閔華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