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9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9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953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甲○○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至本院。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甲○○於收受本件判決正本後,於97年12月10日提起上訴,有刑事聲明上訴狀1紙在卷可稽,然於上訴書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書至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光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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