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68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6892號債權人新建華水電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志哲 債務人五木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松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玖拾柒萬陸仟肆佰陸拾壹元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一):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2年度司促字第16892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本票號碼│備註││號││(新臺幣)││││├──┼─────────┼───────────┼──────┼────┼──────────┤│001│102年5月5日│292,033元│102年5月10日│CH772484│原票面金額新臺幣│││││││372,033元,因受償新│││││││臺幣80,000元,尚餘票│││││││款新臺幣292,033元未│││││││受償。│├──┼─────────┼───────────┼──────┼────┼──────────┤│002│102年6月8日│1,312,395元│102年8月30日│CH772556│本欄空白│└──┴─────────┴───────────┴──────┴────┴──────────┘┌───────────────────────────────────────────────┐│附表(二):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2年度司促字第16892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01│102年5月20日│372,033元│102年12月20日│VC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