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3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3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3720號債權人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宇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秝通間 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對債務人通知債權讓與之釋明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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