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35號聲請人 楊四海 (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基督教 伯大尼 之家董代理人 何宗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基督教伯大尼之家捐助章程第四條及第十五條,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基督教伯大尼之家於民國77年9月1日經屏東縣政府核准設立,並經本院登記處於80年5月14日登記在案(登記簿第2冊第29頁第71號),發給法人登記證書。茲因上開財團法人於109年11月25日召開第9屆第11次董事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第4條及第15條(詳如附表所示),聲請人為其董事長,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議紀錄、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及屏東縣政府109年12月9日屏府社障字第10956319700號函為證,並經調閱本院80年度法登字第8號法人設立登記事件等卷宗查明屬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規定,徵詢主管機關屏東縣政府之意見,據其函復略謂:本件業經其以上開屏府社障字第10956319700號函表示在案,無其他意見等語,有屏東縣政府110年1月11日屏府社障字第11000968900號函在卷可憑。查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基督教伯大尼之家此次修正捐助章程(條文亦由15條增加為16條),主要係為增設辦理長期照顧服務業務,並因應財團法人法之公布施行而為修正,經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無違背,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不相牴觸,聲請人為上開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其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於法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凃春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
書記官張婉郁附表:
┌──────────────┬──────────────┐│修正前條文│修正後條文│├──────────────┼──────────────┤│第四條:│第四條:││本家辦理下列福利設施:│本家辦理下列福利設施:││一、身心障礙教養。│一、身心障礙教養。││二、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就業│二、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及其相關促進事宜。│服務及其相關促進事宜。││三、其他身心障礙福利設施。│三、其他身心障礙福利設施。││四、老人安養設施。│四、老人安養設施。││五、早期療育業務。│五、早期療育業務。│││六、長期照顧服務業務。│├──────────────┼──────────────┤│第十五條:│第十五條:││本章程經報主管機關核准,並完│本章程未規定者,依財團法人法││成法定程序後施行之。修改時亦│辦理。││同。││├──────────────┼──────────────┤│(無第十六條)│第十六條:│││本章程經報主管機關核准,並完│││成法定程序後施行之。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