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侵聲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侵聲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侵聲字第12號聲請人即被告 盧俞酲 選任辯護人 謝孟儒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具保狀所載。
二、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有甲女、案發後聽聞甲女告知遭被告性侵害一事之友人戴OO、妹妹B女以及甲女之母A女之證述在卷可稽,並有甲女與被告之MESSENGER對話記錄截圖、甲女與友人於案發後之通訊軟體對話截圖、刑事局鑑定書等件在卷足憑,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前已有強制性交犯行前科,本次猶再犯相同性質之罪,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強制性交罪之虞,為防免被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危險性,兼衡被告涉犯罪嫌之類型、刑度暨對社會治安之危害程度,認有羈押之必要,於109年1月31日自起執行羈押,並於109年4月30日起延長羈押2個月。
二、經查,被告甲○○因犯強制性交罪,經本院於109年5月29日以109年度侵訴字第4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被告不服上訴後,現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上侵訴字第180號案件繫屬審理中,並由同院自109年6月24日起羈押在案,此有被告前案紀錄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憑,是被告甲○○已非本院羈押之人犯,本院自無越俎裁定被告得否具保停止羈押之餘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蘇品蓁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忠順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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