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3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365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施明毅 、 施柏廷 、 邱宜惠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違約金自民國103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書記官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