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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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86號原告 吳家進 被告 謝瓊員
謝浴沂 謝瓊華 謝瓊倩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規定,審判長應定期命其補正,原告不遵期補正者,法院得認原告起訴不合程式,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本件原告固主張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路○○號」房屋(下稱系爭一樓房屋)乃其所有,因系爭一樓房屋之廚房天花板漏水,屢經請求被告即二樓屋主修復無果,是原告乃起訴請求被告修復漏水(下稱系爭侵害排除請求);惟未以訴狀載明系爭侵害排除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以致本院無從核定裁判費命原告補繳。基此,本院乃於民國109年1月21日,以109年度補字第78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
5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原告應先查報系爭侵害排除請求之標的價額,例如提出估價單,逐項載明施工項目及其各該費用明細,並暫時以此修復費用,作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查報標的價額者,則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如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嗣上開裁定正本於109年2月4日送達原告以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查詢結果列印紙本、收費答詢表查詢列印紙本在卷足考,是其本件起訴不合法定程式,應予裁定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當亦因而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書記官姚安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