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中簡字第14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中簡字第147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特種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七年度速偵字第一八三六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行使偽造特許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扣案之偽造車牌貳面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項、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明理由,須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念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