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再易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再易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再易字第14號
再審原告乙○○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96年度建上易字第19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506,500元(新台幣、下同),應徵裁判費8,26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王重吉法官古金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錫朋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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