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易字第4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易字第417號上訴人即被告丙○○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6096號,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及移送併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3809、2809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丙○○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對相關證人證詞之證據能力亦未異議,其所辯未偷竊被害人乙○○物品云云,屬經原審法院詳予指駁認無可採信之事項,是本案被告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張智雄法官姚勳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