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消債更字第1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525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並表明共同協商之意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稱同條例)第151條第1項定有明文。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43條第1項、第8條及第46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釋明其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情事,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等亦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以代釋明,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提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
會會員辦理消費者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全體金融機構之債權人達成還款協商合意之協議書、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及還款證明文件影本(如已遺失,請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申請補發),並說明已於何時毀諾。
⒉請說明聲請人投資框金企業有限公司及竑誠企業有限公司之股
數、現值及最近5年是否擔任該公司之負責人;如有其他儲蓄型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收入,請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⒊聲請前5年之勞保及聲請前2年健保之投保資料(須有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⒋聲請人96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97年薪資證明、受
扶養人父親 黃福新 、母親 羅素月 95、96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⒌依法應分擔扶養父親黃福新、母親羅素月之人數、分擔比例及家族系統表。
⒍聲請前2年內個人生活費、電力費、瓦斯費、交通費、稅賦及扶養費證明文件。
⒎受扶養人母親羅素月之戶籍謄本。。
⒏為查明聲請人指定送達代收人中華民國金融消費者更生關懷協
會有無代收送達之能力,請提出該協會之立案證明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⒐其餘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中華民國97年8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嘉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4日
書記官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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