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28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283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66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攜帶兇器毀損門扇竊盜,未遂,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手套壹雙、一字型螺絲起子貳支,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法條,除補充被告甲○○係持其所有客觀上得對人之生命、身體造成威脅,得作為兇器使用之扣案一字型螺絲起子插入嵌於鐵捲門之門鎖內,強力扭轉破壞屬於門之一部分之門鎖後,入內行竊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官吳麗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田華仁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