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64號聲請人駿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美滿 相對人荷蘭商皇家飛利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Koninklijke
Philips.法定代理人EricCout.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對債務人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為之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32540號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強制執行事件,本僅可強制執行債務人之財產,然竟對第三人即聲請人所有之於另案提存於本院提存所之有價證券,即如附表所示之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共計1740萬股(共174張,票面金額均為每股新臺幣〈下同〉10元)為強制執行,其程序顯有違法,應予撤銷。聲請人已於民國100年10月27日,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第17條規定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為免損害繼續擴大,聲請人願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請求停止強制執行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前已就同一事由聲請停止執行,經本院准許在案(本院101年度聲字第116號),聲請人並未就該裁定所定之擔保金額聲明不服,自應依上開裁定提供擔保金,始得停止強制執行程序,竟捨此而不為,再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顯屬重複。再查,聲請人雖主張應以系爭股票於聲請日即101年8月16日之收價每股1.78元,計算執行標的之股票價值,並以本院認定一定年數之延遲受償之利息,作為擔保金核定之基準云云,惟查,聲請人係100年10月27日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並於101年3月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本院101年度聲字第116號裁定,係依第三人異議之訴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即以起訴時每股6.35元計算,共扣押1740萬元)110,490,000元,預估本件訴訟期間約四年,以每年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延遲受償之損害,核定擔保金額為22,000,000元。而本件聲請時距前次聲請不及半年,巨擘公司股票已由6.35元大幅滑落至1.78元,足認執行標的巨擘公司股票價值變動甚大,如停止強制執行程序,待全案訴訟終結再續行執行,屆時巨擘公司股票價值如何,實無從預測,相對人因停止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應不僅止於目前股票現值(以每股1.78元計算)延遲受償之利息損害,聲請人主張不足採信。
三、綜上,本院101年度聲字第116號裁定,業已准許聲請人提供擔保停止強制執行程序,聲請人不依該裁定提供擔保金,卻另行提出本件聲請,並請求另定擔保金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洪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
書記官嚴翠意附表:
┌────┬──┬─────────────┬──────┬──────────┐│││起迄號碼││││面額│張數├──────┬──────┤股數│持有人││││起│迄│││├────┼──┼──────┼──────┼──────┼──────────┤│10萬股│5│88NF0000000│88NF0000000│500,000│駿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10萬股│5│88NF0000000│88NF0000000│500,000│駿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10萬股│20│89NF0000000│89NF0000000│2,000,000│駿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10萬股│47│89NF0000000│89NF0000000│4,700,000│駿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10萬股│48│89NF0000000│89NF0000000│4,800,000│駿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10萬股│15│91NG0000000│91NG0000000│1,500,000│駿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10萬股│34│94NG0000000│94NG0000000│3,400,000│駿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總計│174││17,4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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