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小字第8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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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869號
法定代理人 陳燕萍
訴訟代理人鄭元智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家圖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18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附繕本1件),表明對被告請求之法律上依據及請求金額之計算式,又如有和解方案可併同提出。
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