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14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14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易字第146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嘉傑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1日所為之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正本被告邱嘉傑身分證統一編號原記載「Z0000000000」,應更正為「Z000000000」。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正本被告邱嘉傑身分證統一編號原記載「Z0000000000」,顯係誤繕,且不影響案情與判決本旨,爰依上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廖棣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仁榮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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