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4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4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20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七執聲字第二○一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趙文卿法官林婷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增華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附表:
┌───┬──┬───┬────┬────────┬─────┐│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法院│宣判日期│││││├────────┼─────┤│││││案號│確定日期│├───┼──┼───┼────┼────────┼─────┤│一│竊盜│有期徒│95年10月│本院│97年10月2││││刑4月│2日上午││日││││,減為│。├────────┤││││有期徒││97年度上訴字第├─────┤│││刑2月││2290號│97年10月2││││。│││日││││││││├───┼──┼───┼────┼────────┼─────┤│二│妨害│有期徒│95年10月│本院│97年10月2│││自由│刑4月│2日中午├────────┤日││││,減為│。。│97年度上訴字第├─────┤│││有期徒││2290號│97年10月2││││刑2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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