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拆屋還地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九一九號聲請人 胡維新
黃志彰 陳雪琴 劉振南 謝馥禧 許承煬 方柔穎 黃志哲 彭啟唐 鄧鴻文 上列聲請人因與 黃宋阿梅 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五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王仁貴
法官陳駿璧法官滕允潔法官蘇芹英法官李寶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六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