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9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九一五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楊興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英業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上訴事件(本院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一○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大洋
法官鄭傑夫法官黃國忠法官鍾任賜法官陳玉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六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