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7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士祺 律師上列被告因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劉煌基
法官葉力旗法官劉秀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俊龍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