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原交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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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審原交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原交附民字第2號原告 葉天輝 訴訟代理人 蔡錫欽 律師被告 潘義雄
宏翔 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洪春滿 訴訟代理人 施秉慧 律師
焦文城 律師 洪仲澤 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6年度審原交易字第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張雅文法官沈宗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書記官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