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8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88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丁文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執字第10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丁文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丁文田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丁文田因犯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附表所示之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2之罪刑,經本院於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編號3至4之罪刑,經本院於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確定;編號
5至13之罪刑,經本院於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10月確定,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及外部界限之拘束。本院考量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犯罪之同質性以及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在未逾越外部界限之限度內,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蕭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宥琳中華民國104年5月4日附表:受刑人丁文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年8月│├─────┼─────────┼─────────┼─────────┤│犯罪日期│102年11月4日│102年11月4日│101年11月5日│├─────┼─────────┼─────────┼─────────┤│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毒偵字│察署102年度毒偵字│察署103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1227號│第1227號│5441號、6522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84│103年度訴字第184│103年度訴字第517││實││號│號│號││審├───┼─────────┼─────────┼─────────┤││判決日│103年6月26日│103年6月26日│104年1月8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84│103年度訴字第184│103年度訴字第517││決││號│號│號││├───┼─────────┼─────────┼─────────┤││確定日│103年7月14日│103年7月14日│104年1月26日│├─┴───┼─────────┼─────────┼─────────┤│是否為得易│否│否│否││科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同左)│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執字第17││察署104年執字第44│││25號(編號1至2已││0號(編號3至4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2月)││年10月)│└─────┴─────────┴─────────┴─────────┘┌─────┬─────────┬─────────┬─────────┐│編號│4│5│6│├─────┼─────────┼─────────┼─────────┤│罪名│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7月│有期徒刑3年6月│├─────┼─────────┼─────────┼─────────┤│犯罪日期│101年11月5日│101年11月6日│101年11月9日│├─────┼─────────┼─────────┼─────────┤│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察署102年度偵字第│察署102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5441號、6522號│6490、7038、7194號│6490、7038、7194號││││、103年度偵字第18│、103年度偵字第18││││64號│64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訴字第517│102年度訴字第780│102年度訴字第780││實││號│號、103年度訴字第3│號、103年度訴字第3││審│││01號│01號││├───┼─────────┼─────────┼─────────┤││判決日│104年1月8日│104年3月18日│104年3月18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訴字第517│102年度訴字第780│102年度訴字第780││決││號│號、103年度訴字第3│號、103年度訴字第3│││││01號│01號││├───┼─────────┼─────────┼─────────┤││確定日│104年1月26日│104年4月7日│104年4月7日│├─┴───┼─────────┼─────────┼─────────┤│是否為得易│否│否│否││科罰金之案│││││件││││├─────┼─────────┼─────────┼─────────┤│備註│(同左)│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同左)││││察署104年執字第10│││││15號(編號5至13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10月)││└─────┴─────────┴─────────┴─────────┘┌─────┬─────────┬─────────┬─────────┐│編號│7│8│9│├─────┼─────────┼─────────┼─────────┤│罪名│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5年│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7年7月│├─────┼─────────┼─────────┼─────────┤│犯罪日期│101年11月10日│101年11月19日│102年1月1日至10│││││2年1月9日間之某│││││日│├─────┼─────────┼─────────┼─────────┤│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察署102年度偵字第│察署102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6490、7038、7194號│6490、7038、7194號│6490、7038、7194號│││、103年度偵字第18│、103年度偵字第18│、103年度偵字第18│││64號│64號│64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訴字第780│102年度訴字第780│102年度訴字第780││實││號、103年度訴字第3│號、103年度訴字第3│號、103年度訴字第3││審││01號│01號│01號││├───┼─────────┼─────────┼─────────┤││判決日│104年3月18日│104年3月18日│104年3月18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訴字第780│102年度訴字第780│102年度訴字第780││決││號、103年度訴字第3│號、103年度訴字第3│號、103年度訴字第3││││01號│01號│01號││├───┼─────────┼─────────┼─────────┤││確定日│104年4月7日│104年4月7日│104年4月7日│├─┴───┼─────────┼─────────┼─────────┤│是否為得易│否│否│否││科罰金之案│││││件││││├─────┼─────────┼─────────┼─────────┤│備註│(同左)│(同左)│(同左)│││││││││││││││││││││└─────┴─────────┴─────────┴─────────┘┌─────┬─────────┬─────────┬─────────┐│編號│10│11│12│├─────┼─────────┼─────────┼─────────┤│罪名│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轉讓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5年1月│有期徒刑15年2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2年6月28日│102年7月12日(聲│102年10月17日││││請書誤載為102年7│││││月22日)││├─────┼─────────┼─────────┼─────────┤│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察署102年度偵字第│察署102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6490、7038、7194號│6490、7038、7194號│6490、7038、7194號│││、103年度偵字第18│、103年度偵字第18│、103年度偵字第18│││64號│64號│64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訴字第780│102年度訴字第780│102年度訴字第780││實││號、103年度訴字第3│號、103年度訴字第3│號、103年度訴字第3││││01號│01號│01號││審├───┼─────────┼─────────┼─────────┤││判決日│104年3月18日│104年3月18日│104年3月18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訴字第780│102年度訴字第780│102年度訴字第780││決││號、103年度訴字第3│號、103年度訴字第3│號、103年度訴字第3││││01號│01號│01號││├───┼─────────┼─────────┼─────────┤││確定日│104年4月7日│104年4月7日│104年4月7日│├─┴───┼─────────┼─────────┼─────────┤│是否為得易│否│否│否││科罰金之案│││││件││││├─────┼─────────┼─────────┼─────────┤│備註│(同左)│(同左)│(同左)│└─────┴─────────┴─────────┴─────────┘┌─────┬─────────┬─────────┬─────────┐│編號│13│││├─────┼─────────┼─────────┼─────────┤│罪名│轉讓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2年10月17日│││├─────┼─────────┼─────────┼─────────┤│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6490、7038、7194號│││││、103年度偵字第18│││││64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訴字第780││││實││號、103年度訴字第3││││││01號││││審├───┼─────────┼─────────┼─────────┤││判決日│104年3月18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訴字第780││││決││號、103年度訴字第3││││││01號││││├───┼─────────┼─────────┼─────────┤││確定日│104年4月7日│││├─┴───┼─────────┼─────────┼─────────┤│是否為得易│否││││科罰金之案│││││件││││├─────┼─────────┼─────────┼─────────┤│備註│(同左)│││└─────┴─────────┴─────────┴─────────┘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