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39號上訴人甲○○
蔡欣潔 即寶祥工業社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區營業處因96年度訴字第739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上訴人甲○○部分為新臺幣1,481,5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3,626元,上訴人蔡欣潔即寶祥工業社部分為新臺幣617,3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08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為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文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書記官鄭淑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