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9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471號
107年度訴字第191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宋耀輝選任辯護人呂勝賢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
000、10306、105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九日一零七年度訴字第一四七一號、一九一六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宋耀輝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9日以107年度訴字第1471、1916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院認為本案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故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楊萬益
法官湯有朋法官陳航代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于娟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