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4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昌林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昌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昌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於民國98年10月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1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情。
二、查受刑人吳昌林前於98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以98年度訴字第1975、2892號判決各處有期徒刑
8月確定,嗣二罪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3432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又另於98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9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並接續前案執行。受刑人於98年10月8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期終結日期為100年
8月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0年7月22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
100年1月28日法授矯字第10000018401號函及所附該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曹惠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佩宜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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