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20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20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03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玖年陸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殺人未遂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自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本件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條業於94年2月2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刑法第51條第5款已修正為:「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而與修正前同條款規定:「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之規定不同,此修正內容既影響受刑人刑罰之法律效果,參照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自應依刑法第2條之規定,為新舊法適用結果之比較。茲比較上開修正前後之規定,自以舊法規定定應執行刑之上限20年對受刑人較為有利。是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係自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廖柏基法官蔡紹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許麗花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殺人未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0年│有期徒刑2年(併科150000│有期徒刑9月減為有期徒│││(執行中)│元(刑後強制工作3年)│刑4月15日││││(執行中)│(執行中)│├────────┼───────────┼───────────┼───────────┤│犯罪日期│88.08.15│89.02.15│89.01.19││││││├────────┼───────────┼───────────┼───────────┤│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89年度偵字第2481號│89年度偵字第9376號│89年度偵字第9376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案號│90年度上訴字第192號│89年度訴字第1966號│89年度訴字第1966號││實││││││審├──────┼───────────┼───────────┼───────────┤││判決日期│90.07.26│90.01.31│90.01.31│││││││├─┼──────┼───────────┼───────────┼───────────┤││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案號│90年度上訴字第192號│89年度訴字第1966號│89年度訴字第1966號││決││(中院96聲減2318)│(中院96聲減2318)│(中院96聲減2318)││├──────┼───────────┼───────────┼───────────┤││判決確定日期│90.08.30│90.08.08│90.08.08│││││││├─┴──────┼───────────┼───────────┼───────────┤││臺北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備註│90年執字第3598│90年度執字第6250號│90年度執字第6250號│││(90執助1071)│(96執減更2236)│(96執減更2236)│││(96執減更2236)│││└────────┴───────────┴───────────┴───────────┘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6月│││││(執行中)││││││││├────────┼───────────┼───────────┼───────────┤│犯罪日期│89年4月中旬起至6月21日│││││止│││├────────┼───────────┼───────────┼───────────┤│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1年度偵字第8176號││││││││├─┬──────┼───────────┼───────────┼───────────┤││法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7年度上更二字第125號││││實││││││審├──────┼───────────┼───────────┼───────────┤││判決日期│97.07.03│││││││││├─┼──────┼───────────┼───────────┼───────────┤││法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案號│97年度台上字第500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10.09│││││││││├─┴──────┼───────────┼───────────┼───────────┤││臺中地檢││││備註│97年度執字第158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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