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9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所有權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938號原告 賴文姿 訴訟代理人 朱日銓 律師
朱祐慧 律師 汪懿玥 律師被告 賴信吾
賴東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所有權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71號請求返還借名登記土地事件之民事訴訟程序終局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狀,被告則以系爭土地為被告賴東歆及訴外人 賴東明 、 賴東和 、 賴東昇 共有,原告僅係借名登記契約之出名人,非實質權利人,且被告賴東歆已另訴請求原告返回借名登記之系爭土地,現由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71號請求返還借名登記土地事件審理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案卷宗核閱無誤,則原告就系爭土地是否為借名登記契約之出名人,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是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應以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71號請求返還借名登記土地事件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
書記官謝其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