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212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錦興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83,3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4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書記官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