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0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014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安芸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品穎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即債務人品穎企業有限公司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即債務人品穎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若該公司未選任清算人,請以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
中華民國103年9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