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4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十六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李文明
林再添 王建中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分別送達原告所陳明之送達代收人 王秋珠 、林再添、王建中以及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李文明,並均為此三位送達代收人及訴訟代理人之受僱人 劉芝伶 代為收受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簡慧娟
法官姜麗香法官范智達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李春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