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6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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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6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647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該被告逃匿,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6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正亞
法官蕭胤瑮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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