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重訴字第30號原告 鄭主 訴訟代理人 林長振 律師
葉仲原 律師被告 鄭天和 訴訟代理人 陳信伍 律師被告 林春花
鄭英清 鄭惠美 鄭惠玲 鄭惠珍 鄭惠月 鄭香妹 沈郁 璍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聰安 律師被告 王慧英
王聖良 鄭金褘 (原名 鄭金德 ) 鄭信天 鄭梅芳 梁忠義 鄭清吉 鄭俊平 郭明玉 郭文傑 郭雲蔧 郭文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鄭天和與原告為舅甥關係,與被告林春花(原名 鄭林春花 )、鄭英清、鄭惠美、鄭惠玲、鄭惠珍、鄭惠月、王慧英、王聖良、郭明玉、郭文慶、郭雲蔧、郭文傑、被告鄭金褘(原名鄭金德)、鄭信天、鄭梅芳、鄭清吉、鄭俊平、鄭香妹同為被繼承人 鄭秀妹 之繼承人。被繼承人鄭秀妹業於民國67年6月21日亡故,其所留遺產即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應由鄭秀妹之全體繼承人共同繼承,繼承順位如附表四所示。詎被告鄭天和在未經部分繼承人之同意,擅自偽刻原告與「 鄭金生 」、「鄭金德(即鄭金褘)」、「鄭香妹」等人印章後,又偽造相關土地資料與繼承資料,持之辦理繼承登記,並於97年10月22日登記完竣,被告鄭天和上開之偽造文書犯行,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原東簡字第53號(下稱系爭案件)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緩刑2年確定,從而,被告鄭天和於97年10月22日就系爭土地所為之繼承分割登記應屬無效之處分行為,系爭土地仍由全體繼承人成立公同共有關係。其後就如附表二及附表三所示之當事人間所為之應有部分之轉讓,即屬以客觀不存在之虛偽應有部分為標的之所有權移轉行為,係以占有以外之方式,妨害被繼承人鄭秀妹之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系爭土地之權利,爰依民法第247條第1項、第767條第1項中段之規定,訴請塗銷被告鄭天和等人所為之繼承分割及移轉登記,併回復原狀等語。並聲明:㈠被告 沈郁璍 應將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土地及權利範圍,於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收件字號、移轉登記日及移轉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登記為被告鄭香妹所有。㈡被告鄭天和應將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土地及權利範圍,於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收件字號、移轉登記日及移轉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登記為被告梁忠義所有。㈢被告梁忠義應將如附表二編號3、4、5所示之土地及權利範圍,於如附表二編號
3、4、5所示之收件字號、移轉登記日及移轉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登記為被告林春花、鄭英清、鄭惠月所有。㈣被告林春花應將如附表二編號6、7、8所示之土地及權利範圍,於如附表二編號6、7、8所示之收件字號、移轉登記日及移轉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登記為被告鄭惠美、鄭惠玲、鄭惠珍所有。㈤被告鄭天和應將如附表二編號9所示之土地及權利範圍,於如附表二編號9所示之收件字號、移轉登記日及移轉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登記為被繼承人 鄭月娥 所有。㈥被告鄭天和應將如附表二編號所示之土地及權利範圍,於如附表二編號所示之收件字號、移轉登記日及移轉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登記為被繼承人 鄭秀鳳 所有。㈦被告鄭天和、王慧英、王聖良、鄭清吉、鄭俊平、鄭香妹、林春花、鄭英清、鄭惠美、鄭惠玲、鄭惠珍、鄭惠月、郭明玉、郭文慶、郭雲蔧、郭文傑、鄭金褘、鄭信天、鄭梅芳,應偕同原告,將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土地,於如附表二編號所示之收件字號、移轉登記日及移轉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登記為被繼承人鄭秀妹所有。㈧被告沈郁璍應將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土地及權利範圍,於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收件字號、移轉登記日及移轉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登記為被告鄭香妹所有。㈨被告鄭天和應將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土地及權利範圍,於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收件字號、移轉登記日及移轉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登記為被繼承人鄭秀鳳所有。㈩被告鄭天和應將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之土地及權利範圍,於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之收件字號、移轉登記日及移轉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登記為被繼承人鄭月娥所有。被告鄭天和、王慧英、王聖良、鄭清吉、鄭俊平、鄭香妹、林春花、鄭英清、鄭惠美、鄭惠玲、鄭惠珍、鄭惠月、郭明玉、郭文慶、郭雲蔧、郭文傑、鄭金褘、鄭信天、鄭梅芳,應偕同原告,將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土地,於如附表三編號4所示之收件字號、移轉登記日及移轉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登記為被繼承人鄭秀妹所有。
二、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所謂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係指依原告於訴狀內記載之事實觀之,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者而言(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845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之被繼承人許○生既已於35年7月12日總登記前死亡,則總登記時,許○生之人格業已消滅,而無權利能力,自不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無法取得系爭土地之所有權(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7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㈤係請求被告鄭天和應將如附表二編號9所示之土地及權利範圍,於如附表二編號9所示之收件字號、移轉登記日及移轉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登記為被繼承人鄭月娥所有;聲明㈥係請求被告鄭天和應將如附表二編號所示之土地及權利範圍,於如附表二編號所示之收件字號、移轉登記日及移轉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登記為被繼承人鄭秀鳳所有;聲明㈦係請求被告鄭天和、王慧英、王聖良、鄭清吉、鄭俊平、鄭香妹、林春花、鄭英清、鄭惠美、鄭惠玲、鄭惠珍、鄭惠月、郭明玉、郭文慶、郭雲蔧、郭文傑、鄭金褘、鄭信天、鄭梅芳,應偕同原告,將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土地,於如附表二編號所示之收件字號、移轉登記日及移轉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登記為被繼承人鄭秀妹所有;聲明㈨係請求被告鄭天和應將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土地及權利範圍,於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收件字號、移轉登記日及移轉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登記為被繼承人鄭秀鳳所有;聲明㈩係請求被告鄭天和應將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之土地及權利範圍,於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之收件字號、移轉登記日及移轉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登記為被繼承人鄭月娥所有;聲明係請求被告鄭天和、王慧英、王聖良、鄭清吉、鄭俊平、鄭香妹、林春花、鄭英清、鄭惠美、鄭惠玲、鄭惠珍、鄭惠月、郭明玉、郭文慶、郭雲蔧、郭文傑、鄭金褘、鄭信天、鄭梅芳,應偕同原告,將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土地,於如附表三編號4所示之收件字號、移轉登記日及移轉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登記為被繼承人鄭秀妹所有。惟鄭秀妹已於67年6月21日死亡;鄭月娥已於100年9月19日死亡;鄭秀鳳已於101年3月4日死亡,此有該3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查(見本院卷一第184至186頁),揆諸上開說明,鄭秀妹、鄭月娥、鄭秀鳳之人格業已消滅,並無權利能力,自不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無法為系爭土地之登記名義人而取得系爭土地之所有權。是原告依民法第247條第1項、第767條第1項中段之規定,訴請塗銷被告等人就系爭土地所為之繼承分割及移轉登記,以回復原狀為被繼承人鄭秀妹所有,依原告訴之聲明觀之,在法律上難以獲得勝訴之判決。
四、綜上所述,原告提起本件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規定,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家寬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對造當事人人數檢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
書記官許惠棋附表一:
┌──────────────────────────────────┐│土地部分│├──┬────┬────┬────┬───┬────────────┤│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權利範圍│├──┼────┼────┼────┼───┼────────────┤│1│臺東縣○○○鄉○○○○段│352│原告鄭主:1/30│││││││被告鄭天和:4/6│││││││鄭金生:1/30│││││││被告鄭金褘:1/30│││││││被告鄭信天:1/30│││││││被告鄭梅芳:1/30│││││││被告沈郁璍:1/6│├──┼────┼────┼────┼───┼────────────┤│2│臺東縣○○○鄉○○○○段│173│原告鄭主:1/30│││││││被告鄭天和:3/6│││││││被告林春花:1/36│││││││被告鄭英清:1/36│││││││被告鄭惠美:1/36│││││││被告鄭惠玲:1/36│││││││被告鄭惠珍:1/36│││││││被告鄭惠月:1/36│││││││鄭金生:1/30│││││││被告鄭金褘:1/30│││││││被告鄭信天:1/30│││││││被告鄭梅芳:1/30│││││││被告沈郁璍:1/6│└──┴────┴────┴────┴───┴────────────┘附表二:
┌──┬────┬──────────┬────┬────┬──────┬───────┐│編號│原權利人│移轉之土地及移轉權利│受移轉人│移轉原因│移轉登記日│收件字號││││範圍│││(民國)││├──┼────┼──────────┼────┼────┼──────┼───────┤│1│鄭香妹│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沈郁璍│贈與│104年12月9日│臺東縣成功地政││││土地(權利範圍1/6)││││事務所104年成││││││││地字第038860號│├──┼────┼──────────┼────┼────┼──────┼───────┤│2│梁忠義│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鄭天和│買賣│101年6月29日│臺東縣成功地政││││土地(權利範圍1/6)││││事務所101年成││││││││地字第018570號│├──┼────┼──────────┼────┼────┼──────┼───────┤│3│林春花│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梁忠義│買賣│100年9月20日│臺東縣成功地政││││土地(權利範圍4/36)││││事務所100年成││││││││地字第030880號│├──┼────┼──────────┼────┼────┼──────┼───────┤│4│鄭英清│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梁忠義│買賣│100年9月20日│臺東縣成功地政││││土地(權利範圍1/36)││││事務所100年成││││││││地字第030880號│├──┼────┼──────────┼────┼────┼──────┼───────┤│5│鄭惠月│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梁忠義│買賣│100年9月20日│臺東縣成功地政││││土地(權利範圍1/36)││││事務所100年成││││││││地字第030880號│├──┼────┼──────────┼────┼────┼──────┼───────┤│6│鄭惠美│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林春花│贈與│99年4月21日│臺東縣成功地政││││土地(權利範圍1/36)││││事務所99年成地││││││││字第010030號│├──┼────┼──────────┼────┼────┼──────┼───────┤│7│鄭惠玲│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林春花│贈與│99年4月21日│臺東縣成功地政││││土地(權利範圍1/36)││││事務所99年成字││││││││第010030號│├──┼────┼──────────┼────┼────┼──────┼───────┤│8│鄭惠珍│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林春花│贈與│99年4月21日│臺東縣成功地政││││土地(權利範圍1/36)││││事務所99年成字││││││││第010030號│├──┼────┼──────────┼────┼────┼──────┼───────┤│9│鄭月娥│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鄭天和│贈與│97年12月24日│臺東縣成功地政││││土地(權利範圍1/6)││││事務所97年成地││││││││字第035950號│├──┼────┼──────────┼────┼────┼──────┼───────┤││鄭秀鳳│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鄭天和│贈與│97年12月3日│臺東縣成功地政││││土地(權利範圍1/6)││││事務所97年成地││││││││字第034140號│├──┼────┼──────────┼────┼────┼──────┼───────┤││鄭秀妹│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鄭主│繼承│97年10月22日│臺東縣成功地政││││土地│鄭天和│││事務所97年成地│││││鄭秀鳳│││字第030400號│││││鄭月娥││││││││鄭香妹││││││││林春花││││││││鄭英清││││││││鄭惠美││││││││鄭惠玲││││││││鄭惠珍││││││││鄭惠月││││││││鄭金生││││││││鄭金褘││││││││鄭信天││││││││鄭梅芳││││└──┴────┴──────────┴────┴────┴──────┴───────┘附表三:
┌──┬────┬──────────┬────┬────┬──────┬───────┐│編號│原所有權│移轉之土地及移轉權利│受移轉人│移轉原因│移轉登記日│收件字號│││人│範圍│││(民國)││├──┼────┼──────────┼────┼────┼──────┼───────┤│1│鄭香妹│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沈郁璍│贈與│104年12月9日│臺東縣成功地政││││土地(權利範圍1/6)││││事務所104年成││││││││地字第038860號│├──┼────┼──────────┼────┼────┼──────┼───────┤│2│鄭秀鳳│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鄭天和│贈與│100年9月30日│臺東縣成功地政││││土地(權利範圍1/6)││││事務所100年成││││││││地字第031430號│├──┼────┼──────────┼────┼────┼──────┼───────┤│3│鄭月娥│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鄭天和│贈與│100年9月30日│臺東縣成功地政││││土地(權利範圍1/6)││││事務所100年成││││││││地字第031430號│├──┼────┼──────────┼────┼────┼──────┼───────┤│4│鄭秀妹│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鄭主│繼承│97年10月22日│臺東縣成功地政││││土地│鄭天和│││事務所97年成地│││││鄭秀鳳│││字第030400號│││││鄭月娥││││││││鄭香妹││││││││林春花││││││││鄭英清││││││││鄭惠美││││││││鄭惠玲││││││││鄭惠珍││││││││鄭惠月││││││││鄭金生││││││││鄭金褘││││││││鄭信天││││││││鄭梅芳││││└──┴────┴──────────┴────┴────┴──────┴───────┘附表四┌────────────────────────────────────────┐│被繼承人鄭秀妹之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鄭秀妹│ 鄭振武 │林春花(原名鄭林春花)│││(67年6月21日│(92年8月21日死亡)│鄭英清│││死亡)││鄭惠美│││││鄭惠玲│││││鄭惠珍│││││鄭惠月│││├──────────┴───────────┼─────────┤││鄭天和│││││││├──────────┬───────────┼─────────┤││鄭秀鳳│王慧英││││(101年3月4日死亡)│王聖良│││├──────────┼───────────┼─────────┤││ 鄭燕婌 │鄭金生│郭明玉│││(54年5月26日死亡)│(104年11月5日死亡)│郭文慶│││││郭雲蔧│││││郭文傑│││├───────────┼─────────┤│││鄭主│││││鄭金褘(原名鄭金德)│││││鄭信天│││││鄭梅芳│││├──────────┼───────────┼─────────┤││鄭月娥│鄭清吉││││(100年9月19日死亡)│鄭俊平│││├──────────┼───────────┼─────────┤││鄭香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