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10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1001號聲請人台灣賓士資融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亨禮安 聲請人台灣賓士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賓士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劉禹策 相對人矩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建新 相對人 林秀娟
吳振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矩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萬玖仟叁佰玖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林秀娟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萬伍仟零捌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林秀娟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吳振吉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玖仟叁佰伍拾叁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吳振吉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次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同法第93條亦有明文。又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得列為訴訟費用之律師酬金,應由各審級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斟酌案情之繁簡、訴訟之結果及律師之勤惰,裁定其數額,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3第1項及司法院訂頒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第3條及第4條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276號判決原告即相對人矩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全部敗訴、原告即相對人林秀娟、吳振吉均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訴訟費用由被告即聲請人連帶負擔十分之一,餘由原告即相對人矩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兩造均不服,均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字第520號判決聲請人之上訴為有理由,相對人之上訴為無理由,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矩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林秀娟、吳振吉各自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32號判決上訴駁回,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合先敘明。
三、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核結果:⑴第一審裁判費由相對人預納,依上開第二審判決意旨,應由相對人各自負擔,故不列入計算。
⑵聲請人就第一審敗訴部分提起上訴,即相對人林秀娟、吳振
吉各請求給付新臺幣(下同)380,390元、31,760元,合計412,150元,預納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依上開第二審判決意旨,應由相對人林秀娟、吳振吉各自負擔6,258元、522元【計算式:(380,390412,150)6,780=6,258(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31,760412,150)6,780=522】;又聲請人於第二審預納鑑定費66,000元、證人旅費530元、530元,有鑑定費用申請書在卷暨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2紙附於該第二審卷足憑,合計67,060元,相對人矩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林秀娟、吳振吉於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各為7,805,500元、5,000,000元、5,000,000元,合計17,805,500元,按比例計算,相對人矩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林秀娟、吳振吉各自負擔29,398元【計算式:(7,805,50017,805,500)67,060=29,398(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18,831元【計算式:(5,000,00017,805,500)67,060=18,831】、18,831元【計算式:(5,000,00017,805,500)67,060=18,831】。至相對人預納之第二審裁判費,應由其各自負擔,故不列入計算。
⑶聲請人支出第三審律師酬金30,000元,有最高法院104年度
台聲字第959號裁定可稽,依上開第三審判決意旨,應由相對人負擔,即相對人各負擔10,000元。至相對人預納之第三審裁判費應由其負擔,故不列入計算。
⑷綜上,相對人矩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
39,398元【計算式:29,398+10,000=39,398】,相對人林秀娟應負擔35,089元【計算式:6,258+18,831+10,000=35,089】,相對人吳振吉應負擔29,353元【計算式:522+18,831+10,000=29,353】,並均應於本裁定各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