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242號上訴人即原告 吳永裕
吳玉美 吳麗華 王秀滿 吳貞儀 吳貞慧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吳明珠 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陸佰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玖萬零 陸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書記官蘇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