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簡上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簡上字第22號上訴人 李蟬妹
徐文光 共同訴訟代理人 彭成青 律師被上訴人 賴春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主文及事實理由欄中關於「 李嬋妹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李蟬妹」。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箴
法官蔡欣怡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
書記官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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