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金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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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金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金字第11號上訴人 吳松麟
沈芳如 吳並修 陳東豐文智林勉志 蔡銘洪 吳姍筠 (原姓名: 吳姍融彭金源 詹益宏 陳勝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郭麗瑛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0,3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書記官郭德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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