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4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4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4790號債權人 傅吉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王力巧王蕾安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
㈢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借款金額新臺幣500元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書記官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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