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7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7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171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理人 江雅鳳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潘浚文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據聲請人民國108年11月29日陳報之聲明,就其中門號0000-000-000之違約金(即補償金)新臺幣(下同)200元部分捨棄,惟核上開門號之帳單,該違約金之金額為201.67元,則違約金部分是否全部捨棄,請具狀 陳明
二、承上,請陳明本件之請求金額變更後為何。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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