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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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5號聲請人 黃定山 相對人 王鴻國
王強 張彥勳 游阿春 游阿尾 游芸卉 即 游秀蘭 游秀梅 何素惠 張采霞 楊海生 朱振宗 林展輝 林全福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14號拆除地上物等事件,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或有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固有明文。
惟所謂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情形,係指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認法官就其聲明之證據不為調查鑑定或指揮訴訟欠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22年抗字第2346號、27年抗字第304號、29年抗字第56號、69年台抗字第457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王鴻國、王強、張彥勳、游阿春、游阿尾、游芸卉即游秀蘭、游秀梅、何素惠、張采霞、楊海生、朱振宗、林展輝、林全福(下稱王鴻國等13人)間拆除地上物事件,聲請人一審敗訴後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8年度簡上字第114號拆除地上物事件(下稱系爭事件)分由 楊亞臻 法官承審。然聲請人於另案即本院107年度簡上字第21號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下稱另案),於10
8年11月20日由承審法官與徐奇川法官、鄭順福法官組成合議庭並判決聲請人敗訴,顯然不合理偏頗且違背法令。又相對人林展輝、林全福、朱振宗等亦係另案當事人,上開事實足認承審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該承審法官迴避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指述,僅係承審法官於另案與徐奇川法官、鄭順福法官組成合議庭判決駁回聲請人之上訴,則其陳稱承審法官於系爭事件亦有執行職務偏頗之虞云云,實屬個人之主觀臆測,客觀上尚不足認承審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此外,聲請人復未能具體敘明其他客觀上足以疑慮有不公平審判之原因事實,並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承審法官對於本案訴訟之訴訟標的有何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何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有何在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審判之情事發生,揆諸首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與法官迴避之要件未合,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永祥
法官許凱傑法官張毓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書記官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