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消債核字第2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消債核字第240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莊淵欽 間債務協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有明文。是債務人死亡者,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情形係屬無從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與債務人莊淵欽間聲請認可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債務人已於民國113年5月10日死亡,此有本院職權調閱債務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是債務人既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欠缺亦無從補正,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郭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