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建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建字第64號上訴人 高純德 即捷興工程行被上訴人 王鼎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世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62,6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7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工程法庭法官蔡牧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書記官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