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389號原告歐凱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文清 訴訟代理人 張智超 被告 陳沂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玖仟貳佰肆拾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3萬6,28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3萬6,2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40元,扣除原告先前聲請調解已繳納1,000元後,尚應補繳9,240元,茲依首揭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溫祖明
法官蕭涵勻法官林承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書記官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