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9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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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9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966號原告遠建不動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麗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羅怡婷 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佰貳拾伍萬玖仟柒佰肆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萬玖仟陸佰壹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書記官楊茗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