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6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675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雅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2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雅婷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葉雅婷因犯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劉嶽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書記官呂聖儀附表: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葉雅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詐欺取財罪│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5年10月1日至│108年1月2日│││105年10月7日間某日││├─────┼────────────┼────────────┤│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機關年度│107年度偵字第5077號│109年度偵字第1937號││及案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金簡字第46號│109年度金訴緝字第5號││事├──┼────────────┼────────────┤│實│判決│108年9月27日│109年9月2日││審│日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金簡字第46號│109年度金訴緝字第5號││判├──┼────────────┼────────────┤│決│確定│108年10月21日│109年10月15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