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7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178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號5樓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044號),嗣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詢問檢察官、被告意見後,合議庭乃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乙○○幫助連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乙○○明知提供金融帳戶供他人使用,有可能遭利用為人頭帳戶作為犯罪使用,使偵辦刑事案件之司法警察無從查知其真正身分,仍基於縱有人持其所有之金融帳戶作為恐嚇取財之犯罪工具,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民國95年9月間某日,在高雄縣鳳山市○○路○○○號即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鳳山新富郵局(下稱鳳山新富郵局)前,將其所有鳳山新富郵局帳戶(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之存摺及提款卡,以新臺幣(下同)6,500元之代價,出賣予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楊董 」之成年男子,「楊董」於取得上開存摺、提款卡後,即轉賣給恐嚇取財集團之成員(即 江支通 、 江文池 及 林進益 等人,均另行起訴),該恐嚇取財集團成員於取得上開帳戶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基於共同犯恐嚇取財之概括犯意,連續以電話聯絡附表所示被害人,而向渠等恫稱: 賽鴿 在其手中,需匯款至乙○○所有之上開鳳山新富郵局帳戶,否則鴿子即無法再回去等語,致渠等心生畏懼,而分別匯款至上開帳戶(犯罪時間、被害人、匯款時間及金額均如附表所示)。
二、案經 顏福春 等人訴由彰化縣警察局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核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 鄭明村 、 葛建喜 、 許憲中 、 王守利 、 吳加仁 、 郭昌憲 、 蔡坤憲 、 馬松茂 、 黃世章 、 潘津津 、 朱蒼顏 、 宋寶國 、 陳吉趁 、 何月華 、 林蓮煌 、 余碧揚 、 曾譯賢 、 曾文和 、 梁永鎮 、 李文彥 、 蘇信維 、 周炎栽 、 楊鳳祥 、 王家良 、 許中庸 、 黃明正 、 蔡琰卿 、 吳政諭 、 沈錦松 、 簡健次 、 蔡志明 、 陳錦香 、 蘇斌雄 、顏福春、 鄒明豐 、 林文欽 、 張文忠 、 鐘天福 、 黃火進 、 陳和昇 、 陳福良 、 黃耀庭 、 高螢華 、 蔡清長 、 高秀美 、 吳文鈺 、 陳樹田 、 簡重村 、 蘇世榮 、 林燕義 、 蘇德林 、 林聖仁 、 何政益 、 林國禎 、 江生玄 、 劉俊弘 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相符,復有被告所有上開鳳山新富郵局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被害人王守利通聯調閱查詢單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郭昌憲通聯調閱查詢單及郵政國內匯款執據、梁永鎮通聯查詢單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蘇信維通聯查詢單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周炎栽通聯調閱查詢單及郵政國內匯款執據、黃明正通聯調閱查詢單及郵政國內匯款執據、蘇斌雄通聯查詢單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顏福春通聯查詢單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鄒明豐通聯查詢單及郵政國內匯款執據、林文欽通聯查詢交易單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張文忠通聯查詢交易單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蘇世榮通聯查詢交易單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林燕義通聯查詢單及郵政國內匯款執據、蘇德林通聯查詢交易清單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林聖仁通聯查詢交易單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及葛建喜、 馬茂松 、朱蒼顏、 漁碧揚 、 何振辰 、蔡志明、陳福良、黃耀庭等人之匯款執據在卷足憑,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基於幫助他人恐嚇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提供銀行存摺、提款卡等物予他人而助益多次恐嚇取財行為之實行,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46條第1項幫助連續恐嚇取財罪。被告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按正犯之刑減輕之。爰審酌被告提供銀行存摺提款卡等物幫助他人恐嚇取財,既助長他人犯罪,增加政府查緝困難,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且造成本案被害人之財產損失,惟念其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並斟酌被害人所受損失為200,830元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又本件被告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爰依法減其宣告刑2分之1,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273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條、第34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4條、第7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書記官郭素蓉附錄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犯罪時間│被害人│匯款時間│匯款金額│││││││││││││├──┼──────┼────┼───────┼──────┤│1│95年9月9日│鄭明村│95年9月18日│3,070元│││││(起訴書誤載為││││││95年9月9日)││├──┼──────┼────┼───────┼──────┤│2│95年9月13日│葛建喜│95年9月13日│2,010元│├──┼──────┼────┼───────┼──────┤│3│95年9月13日│許憲中│95年9月13日│5,010元│├──┼──────┼────┼───────┼──────┤│4│95年9月17日│王守利│95年9月18日│1,000元│├──┼──────┼────┼───────┼──────┤│5│95年9月17日│吳加仁│95年9月18日│5,000元│├──┼──────┼────┼───────┼──────┤│6│95年9月17日│郭昌憲│95年9月17日│6,000元│├──┼──────┼────┼───────┼──────┤│7│95年9月17日│蔡坤憲│95年9月17日│1,700元│├──┼──────┼────┼───────┼──────┤│8│95年9月17日│馬松茂│95年9月17日│3,060元│├──┼──────┼────┼───────┼──────┤│9│95年9月17日│黃世章│95年9月17日│3,005元│├──┼──────┼────┼───────┼──────┤│10│95年9月17日│潘津津│95年9月17日│7,500元(起││││││訴書誤載為7││││││萬5,000元)│├──┼──────┼────┼───────┼──────┤│11│95年9月17日│朱蒼顏│95年9月17日│2,510元│├──┼──────┼────┼───────┼──────┤│12│95年9月17日│宋寶國│95年9月17日│2,000元(起││││││訴書誤載為││││││2,700元)│├──┼──────┼────┼───────┼──────┤│13│95年9月17日│陳吉趁│95年9月18日(│3,030元│││││起訴書誤載為95││││││年9月17日)││├──┼──────┼────┼───────┼──────┤│14│95年9月17日│何月華│95年9月17日│2,200元│├──┼──────┼────┼───────┼──────┤│15│95年9月17日│林蓮煌│95年9月18日(│7,000元│││││起訴書誤載為95││││││年9月17日)││├──┼──────┼────┼───────┼──────┤│16│95年9月17日│余碧揚│95年9月18日(│2,520元│││││起訴書誤載為95││││││年9月17日)││├──┼──────┼────┼───────┼──────┤│17│95年9月17日│曾譯賢│95年9月18日(│3,035元│││││起訴書誤載為95││││││年9月17日)││├──┼──────┼────┼───────┼──────┤│18│95年9月17日│曾文和│95年9月18日(│2,200元│││││起訴書誤載為95││││││年9月17日)││├──┼──────┼────┼───────┼──────┤│19│95年9月18日│梁永鎮│95年9月18日│1萬5,000元│├──┼──────┼────┼───────┼──────┤│20│95年9月18日│李文彥│95年9月18日│2,035元│├──┼──────┼────┼───────┼──────┤│21│95年9月19日│蘇信維│95年9月19日│2,200元│├──┼──────┼────┼───────┼──────┤│22│95年9月19日│周炎栽│95年9月19日│2,200元│├──┼──────┼────┼───────┼──────┤│23│95年9月19日│楊鳳祥│95年9月19日│2,500元│├──┼──────┼────┼───────┼──────┤│24│95年9月19日│王家良│95年9月19日│2,310元│├──┼──────┼────┼───────┼──────┤│25│95年9月19日│許中庸│95年9月19日│3,000元│├──┼──────┼────┼───────┼──────┤│26│95年9月20日│黃明正│95年9月20日│2,250元│├──┼──────┼────┼───────┼──────┤│27│95年9月20日│蔡琰卿│95年9月20日│2,530元│├──┼──────┼────┼───────┼──────┤│28│95年9月20日│吳政諭│95年9月20日│4,520元│├──┼──────┼────┼───────┼──────┤│29│95年9月20日│沈錦松│95年9月20日│5,600元│├──┼──────┼────┼───────┼──────┤│30│95年9月20日│簡健次│95年9月20日│3,000元│├──┼──────┼────┼───────┼──────┤│31│95年9月20日│蔡志明│95年9月20日│1,800元│├──┼──────┼────┼───────┼──────┤│32│95年9月20日│陳錦香│95年9月20日│2,700元│├──┼──────┼────┼───────┼──────┤│33│95年9月21日│蘇斌雄│95年9月21日│5,505元│├──┼──────┼────┼───────┼──────┤│34│95年9月21日│顏福春│95年9月21日│3,015元│├──┼──────┼────┼───────┼──────┤│35│95年9月21日│鄒明豐│95年9月21日│2,215元│├──┼──────┼────┼───────┼──────┤│36│95年9月21日│林文欽│95年9月21日│2,225元│├──┼──────┼────┼───────┼──────┤│37│95年9月21日│張文忠│95年9月21日│2,500元│├──┼──────┼────┼───────┼──────┤│38│95年9月21日│鐘天福│95年9月22日(│2,200元│││││起訴書誤載為95││││││年9月21日)││├──┼──────┼────┼───────┼──────┤│39│95年9月21日│黃火進│95年9月21日│2,540元│├──┼──────┼────┼───────┼──────┤│40│95年9月21日│陳和昇│95年9月21日│2,200元│├──┼──────┼────┼───────┼──────┤│41│95年9月21日│陳福良│95年9月21日│2,000元│├──┼──────┼────┼───────┼──────┤│42│95年9月21日│黃耀庭│95年9月21日│8,010元│├──┼──────┼────┼───────┼──────┤│43│95年9月21日│高螢華│95年9月21日│2,545元│├──┼──────┼────┼───────┼──────┤│44│95年9月21日│蔡清長│95年9月21日│3,030元│├──┼──────┼────┼───────┼──────┤│45│95年9月21日│高秀美│95年9月21日│2,000餘元│├──┼──────┼────┼───────┼──────┤│46│95年9月21日│吳文鈺│95年9月21日│2,235元│├──┼──────┼────┼───────┼──────┤│47│95年9月21日│陳樹田│95年9月21日│1,550元│├──┼──────┼────┼───────┼──────┤│48│95年9月21日│簡重村│95年9月21日│1,000元│├──┼──────┼────┼───────┼──────┤│49│95年9月份│蘇世榮│95年9月22日│3,005元│├──┼──────┼────┼───────┼──────┤│50│95年9月份│林燕義│95年9月22日│6,000元│├──┼──────┼────┼───────┼──────┤│51│95年9月份│蘇德林│95年9月22日│2,000元│├──┼──────┼────┼───────┼──────┤│52│95年9月份│林聖仁│95年9月25日│2,220元│├──┼──────┼────┼───────┼──────┤│53│95年9月25日│何政益│95年9月25日│2,520元│├──┼──────┼────┼───────┼──────┤│54│95年9月25日│林國禎│95年9月25日│1,820元│├──┼──────┼────┼───────┼──────┤│55│95年9月26日│江生玄│95年9月26日│3,000元│├──┼──────┼────┼───────┼──────┤│56│95年9月26日│劉俊弘│95年9月26日│2萬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