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字第16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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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16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68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及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及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減得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康應龍法官趙春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96年11月2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原處有期徒刑6月│原處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6.01.31│96.02.13││├───────────┼──────────┼──────────┼──────────┤│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及案號│96年偵字第5717號│96年偵字第6003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6年度上易字第1100號│96年度上易字第1288號│││實││││││審├─────────┼──────────┼──────────┼──────────┤││判決日期│96.08.02│96.08.21││├─┼─────────┼──────────┼──────────┼──────────┤│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6年度上易字第1100號│96年度上易字第128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08.02│96.08.21││├─┴─────────┼──────────┼──────────┼──────────┤│備註│台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台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12470號│131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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