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8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814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6執聲字第4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伯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書記官黃士元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6年2月4日至96年│96年6月22日下午│││6月23日(聲請書│某時(聲請書誤載│││誤載為96年6月23│為96年6月22日)│││日)││├───────┼────────┼────────┤│偵查(自訴)機│基隆地檢96年度毒│基隆地檢96年度毒││關年度案號│偵字第699號│偵字第1693號│├──┬────┼────────┼────────┤│最後│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6年度訴字第290│96年度易字第521││││號│號││├────┼────────┼────────┤││判決日期│96年7月13日│96年9月13日│├──┼────┼────────┼────────┤│確定│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6年度訴字第290│96年度易字第521││││號│號││├────┼────────┼────────┤││判決確定│96年8月30日│96年10月15日│││日期│││├──┴────┼────────┼────────┤│備註│基隆地檢96年度執│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2138號│字第2500號│└───────┴────────┴────────┘